邳州村产的历史前沿

邳州村产的历史前沿

村产      

村产是村中拥有的资产,其形式有两种:

一种是本村每户拥有的

以土地为主,包括山林、滩头、河流、汪湖等财产。它又与“村境”有关,其表现是,全村各户对村落四至,村落所拥有的土地、山林、水域等都有一定的监护权。对村境内的道路、桥梁、水井、池塘等各户也都有维护修建的义务和权利。

这种沿袭的习俗,约束力极强,不可侵占,不可剥夺,不可租贷。民国时期不显突出,有钱者可以买地,买的地就有种管权。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代中期,集体化到人民公社尤其突出;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之间的土地、山林、河滩、水域归属上是按村产的界限划分的,别的生产大队、生产小队无权种植和管理,即便是“插花地”,行政部门调解纠纷或调换使用权都十分困难,这就是村产的观念。即使是撤并镇、村、村组行政规划,村组村产仍按村中人口而一并滚并而合。

二种是公有的   

如土地、山林、水域、河滩等公共设施,如学校、村公所、碾、碾屋、磨房、牛屋、工矿场房、大车、桥梁、庙产、娱乐工具、地下资源等。二十世纪50年代形成的村产,至今难以更换改变权限,形成了旧习俗、新观念交织出来许多繁杂的新现象、新课题;尤其是地下资源是当今村中队组与队组、村与村、镇与镇之间新难题,往往在这方面出现争论不休或官司不断。

(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