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权”僭用的悲哀 (作者: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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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有趣的现象,不知大家注意到没有?不管是某一级发文,还是某一级权力机构颁布政令或条例,在文末都有一条“解释权”的权属规定。

据媒体报道,某地街道办事处所辖一个党支部换届选举,原支部班子中有成员,因私分公款还未结案的干部仍被列为支委候选人并当选。何以如此?该街道党委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私分公款的那位同志在犯错过程中,不是决策者,处于被动地位;街道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确定候选人时,曾作了考察,认为其是正派干部,案发后已全数退款。

如此“解释”,非常滑稽。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组织人事制度就是要保证选拔、重用德才兼备的干部,私分公款者合乎这一条件么?其实,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都表示不能接受这种解释。

然而,不能接受又有何用?“解释权”在人家手里攥着。某些人就是凭着这种“解释权”,想提拔谁就提拔谁。在一些地方,有的干部“腐而不败”,越是被群众频频举报的人越受重用;问题已经暴露的干部却仍能被继续提拔;受到党纪惩处的干部易地照样做官。这种不正常现象的重要原因,就是某些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对“解释权”的僭用所致。

令人遗憾的是,诸如此类的现象并不仅仅表现在组织人事方面,而且还反映在财经、刑事、民事诉讼等方面。人民群众呼吁:必须关注各机构的“解释权”问题,及时拨乱纠偏,正本清源。

在过去较长时间里,人们关注的往往是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而忽略了制约“解释权”问题。有鉴于此,必须像重视执行法纪和规章本身一样,重视“解释权”的行使,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包括立法、司法机构、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监督、制约对“解释权”的运用。否则,听任对这种权力的僭用、滥用和误用,再好的规章制度也会在执行中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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