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写作的可接受性原则 (作者: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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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活动总是为施影响于读者,与读者进行思想感情方面的交流,说服读者,以理服人。目的是让读者接受,并得到最佳阅读效应。

作者与读者应处于平等地位。作者与读者应是知音,可以促膝谈心,推心置腹。有了这种平等地位,写作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产品”,必然会成为作者和读者心灵沟通的桥梁。
写作活动尊重读者,才能达到“潜移默化”的接受效果。

写作活动要适合读者的心理。写什么,怎么写,语言的生动,内容的展开,都要从读者的想法、要求和心理状态加以考虑。作者一方面要进入文章中的“角色”,另一方面又要把自己退居到读者的地位,或者设想有几个读者站在你的面前。观察他们什么地方微笑,什么地方叹息,什么地方需要一点休息。方方面面,都要与读者的心理需求相叩应。

如果说写作活动适合读者兴趣,只是一种低层次的心理要求的话,那么,满足读者的求知欲望,则是写作活动中应注意的一种高层次的读者心理渴求。

最后,写出的文章要让读者看得懂。文章是用书面语言写出来的,用什么样的语言、什么样的方式,都要让读者能看得懂,能明白文章表达的基本内容,这也是写作活动可接受原则的重要方面。鲁迅先生指出:“为了大众,力求易懂,也正是前进的艺术家正确的努力。”又说:“用字要平常,作文要明白,自然也还是作者的本分。”

由此可见,写作活动的各个环节,都是为了适应读者可接受需求,创造出便于了解,便于疏通并为读者喜闻乐见的文章,以适应读者各种不同心理需要,给人以有影响的传播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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