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惯性”何时休?(作者: 周 波)

今天,国家宪法日_法律_社会主义_权力
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曾听说过有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因作弊被取消成绩,该执法人员(参加考试者)尽然以拘留、逮捕监考人员相威胁。此种怪现象,是一些公务人员“权力惯性”制造的笑话和悲剧。

从这些掌权者的拙劣表演中不难看出,他们不由自主地把他们履职中行使的权力任意延伸,是这些公务人员忘记了他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这个根本。正如老百姓所言,他们就是“法”,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在他们的潜意识里,自己永远是权力的行使者,处处是“管理者”。

他们遏制不了权力的惯性,是因为平时在履职中享受惯了权力行使的快感,而在履行职权之外的场合,一旦受到制约,便情不自禁挟权力的惯性作用,将愤怒一股脑喷发出去。

由此,我们不难想象,这些人在履行职责时使用权力是如何恣意妄为?实际上,正是履职中的恣意妄为,养成了某些掌权者滥施权力惯性的恶习。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执法机关的职责是守护法律,最终保证法律的实施。任何人都不可以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

权力的惯性作用是法治国家的大忌,因为其后果往往表现为对公民、法人权益的侵害。更可怕的是,权力惯性的滥用,会挫伤国民对正当权力的尊敬,这是建立法治社会良好风俗的天敌。

依法治国,意味着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一切权力、国家、政党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没有法律至上和法律的极大权威性,就根本谈不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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