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示”并非“法律的胜利” :文/周 波

“批示”并非“法律的胜利”  :文/周 波
一般而言,领导对下级的请示作出批示,属于正当的行政行为,但争议之点在于,现在一些领导批示的,实际上是行政权批到了司法权的界域。

例如坊间,常有原本简简单单案件,不能得到依法判决,当事人就层层上告,有时还求助于新闻媒体的帮助,此时领导批示一介入,便有了公正判决的机会。

还有一种情况,领导“早有批示”,有关部门顶着不办,接着就有更大、更多领导批示,最终案件办结,人们便欢呼“法律的胜利”,欣然于“正义总能战胜邪恶”,陶醉于“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

此种状况,与“法治”有共通之处吗?法律并未改变,案件事实还是原来的事实,只因为批示之有无,以及批示者地位之高下,案件便有了不同的结果。假如这就算“法律的胜利”,假如这就是“依法治国”,难以想象,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在何处?

真正的法治,要将法律的施行,建立在不依任何个人好恶而改变的基础之上。没有批示,案件就不能得到依法判决;没有批示,人们就冲不破人情案、关系案、地方保护主义的罗网,这是无可置疑的“人治”。

不凭法律凭批示,同样是人治的一种,不是依法治国。如此现象,在某一特定时期有可能生产出“当代包公”的佳话,但越是如此越不能使人民对法治产生真正的景仰。行政权力干预下的“法律胜利”,并非法治的胜利,而是人治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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