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些年,媒体曾有报道,说某地一个有线电视台,为了使自己投资拍摄的电视剧能获奖,将报纸刊登的十几万张选票“买断”,然后根据台内留档的十几万有线电视用户的资料,逐一填写,自己投自己的票,最终出人意料的获奖。而那些电视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盗用了投票权。
这种为获奖而“盗票”的丑闻,性质如同前一些年,有地方召开党代会、人代会为争取选票,“拉票”贿选,如出一辙。那个有线电视台“盗票”,其实质是冒用十几万电视用户名义。说这行径强奸民意、侵犯人权是一点不为过的。
在当今现实生活中,长期有种不良现象:一些人总是有一种“代表情结”,就是不经别人授权,甚至在别人不知情时,就擅自代表别人行使表达意见、投票选举等法定权利。
有的地方、地区、部门、单位的领导,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张口闭口就代表全体市民、员工、群众,他们好像天生有无所不能的“代表权”。
表达和投票这样的权利是属于个人的,归个人处理。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能没有法定依据,随意代表别人行使法定权利。
在经历过多少年“治国理政”的过程中,在我们这样的法治国家里,法律赋予并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利,包括表达意见、投票选举等项权利,这种权利并不因为谁是领导就能随意代行。没有当事人的授权,任意“代行”别人的法定权利,不仅是不道德的,更是触犯了法律。如此,我们仍停留在道德遣责层面上,而不依法严肃处理,完善治国方略如何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