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的悲哀: 周 波

“申报”的悲哀: 周 波
“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的一项措施,已经叫了有近三十年时间。据资料记载,早在1995年5月24日,新华社就播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说是借鉴了世界各地行之有效的廉政措施,这表现了党和国家整治政风、澄清吏治之决心,为不断加大惩治腐败行动注入了新的动力。

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该项制度落实的怎样?寄望愈深,往往担心愈剧,该规定甫告问世,就落实成效而言,真有些悲哀。

即以党政干部而论,收入申报的内容,不外三项: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及福利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前两项通常是打印在工资单上,应属合法收入。后一项按规定或通常做法也不属违法。如果二者都属合法收入,那么,申报又有多大意义?

重要的还是第三项,既有申报之必要,说明有关部门已认定这里往往会有“猫腻”。然而,这项收入如何界定其为违法?又如何查清实情并鉴定其是否受贿?还有,一幅名人字画,一张俱乐部会员证,一把剪彩赠予的“金剪”,这些与申报者消费水平、与其收入明显不符的种种境况?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申报接受单位,除了上报有关部门备案之外,是否只是登记入档完事,为什么不可以向申报人单位全体人员公布申报结果,按照宪法原则实行人民监督?

以上“悲哀”忧虑,或为杞人忧天,企盼“负责”部门释疑解惑,同时,也企盼廉政、反腐措施更臻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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