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前,睢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批量案件证据事实简明清晰,均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商店擅自销售假冒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USB闪存盘,标的额较小,存在调解的可能性。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睢宁县人民法院将该批量案件快速移交给邳州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在法官的指导下,调委会经与各方多轮沟通,厘清案件事实,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达成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元的调解协议。
下一步,邳州快维中心将深耕知识产权领域,最大限度将知识产权纠纷防范在源头、消灭在萌芽、化解在前端,构建一个健康、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
融媒体记者:李索雅
编辑:程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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