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代表“质询”名副其实 (作者:周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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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某省人大代表在全省人代会上,依法对政府某职能部门提出质询,而该部门头头因三次答复均未获得通过,数十名人大代表联名向省人大提交议案,建议撤销其职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地方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从当今现实质询结果来看,受质询部门答复不能令人大代表满意的现象,在全国各级人大的历史上还是不多见的;而三次受质询且三次答复未能让代表满意的现象,则更是相当少见。

几十年来,按中国特色来衡量,人大代表与受监督机关、部门同在体制内,一般不会发生不和谐,罢免案或撤销现象也极少。

鄙人认为,过去人大与被监督、受质询机关那种“和事佬”现象,并不是事物的本来面目。从事物的原有本质来看,人大代表来源于不同的选举单位,自然会代表选举单位的意愿和民意。当国家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决定与人大代表所代表单位的意愿发生矛盾时,人大代表难免会有不同意见。有看法、有争议是一种正常现象,如果都是你好我好大家好,或某种表决全票、一致通过,表决的结果不一定是真实的民意。

从各级人大的历史来看,这种程序运作或“一致通过”现象的原因在于,相当数量的代表在履行义务时,未能自觉以选民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出现。这是由于在人大代表选举环节中,还有未能尊重民意的现象存在。所以,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可能存在规避与行政、司法机关发生冲突的心理,未能“用足”制度设计中规定的代表权力。衷心希望各级人大代表,能够认真履行义务,让代表“质询”名副其实。

上述某省人大代表对职能部门质询案,充分说明,人大、人大代表与政府或司法机关存在某种疑虑或意见不一致,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正视这个现实,只会有利于人民民主意识增强,有利于人民民主制度建设的质量提升,有利于人民代表和人民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从这个视角看,此质询案的意义是积极的,是有质量的,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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